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1-29     浏览次数:

广东、广西、贵州省(区)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天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力发电厂暂按照13.6%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二、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天生桥水力发电总厂暂按照14.45%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三、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南方电力公司、天生桥一级水电公司发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2001]931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州森源开关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