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矿资源税问题规定如下,请
依照执行。
1. 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94)财税字041号]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
的40%征收。
2. 冶金独立矿山是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
10号)中列举的六家矿铁企业以及
山对
041号及本通知规定减征资源税。
3. 从
准的70%征收。
4. 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
源税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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