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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1-29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矿资源税问题规定如下,请

依照执行。

  1 19967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94)财税字041]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

40%征收。

  2 冶金独立矿山是指19931231以前存在的冶金独立矿山、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

10号)中列举的六家矿铁企业以及199411以后新建成投产的冶金独立矿

山对19931231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为独立矿山的,不得按(94)财税字

041号及本通知规定减征资源税。

  3 19967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

准的70%征收。

  4 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

源税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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