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881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交纳房产税
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局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
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是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所作
的补充规定,有关房产税问题,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第340号文件
已经作了规定。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房产,不属于自
用的房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征免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