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9号《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
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到1990年底已到期。根据物资储运企业的占地特
点及其生产经营状况,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
资储运企业的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可继续按(89)国税地字第139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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