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8-3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

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0年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发给你们,请严格按

照式样标准和设计要求抓紧安排印制。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发放和领用,经研究决定,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

标志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附件: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及设计要求

 

  一、标志式样

    (略)

    二、设计要求

    (一)标志形状为菱形,规格为cm×10.cm(包括白边)。完税标志与免

税标志的尺寸大小、正、背面的图案和颜色、文字内容和字体等相同,仅以标志正面

中央和背面下边的"税讫""免税"两字相区别。

    (二)标志背面"注意事项"正中位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

制章"。标志背面号码下面中央的"税讫""免税"字样与"征收机关盖章"字样相同,

颜色为红色。

    (三)标志背面下方的"No00000000"字样为标志字号,字号由省级地

名简称和8位数号码组成。标志式样中的字号以北京市为例,请各地在印制时自行换

成本地简称,具体编码由各地自定。

    (四)标志背面右侧角必须粘贴激光全息防伪标记,标记图案为真彩色,形状为

圆形,直径为1.cm

    (五)为便于粘贴,标志必须使用"不干胶"印刷。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