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3日 国税函[2004]1411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黔国税发[2004]157号)收悉,现 批复如下: 考虑到贵阳煤气气源厂2004年5月代理中国五矿集团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出口的1.05万吨焦炭,经你局核对,此笔业务代理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收汇核销单等均符合规定,且贵州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商贸秩函[2003]56号 文规定已认定贵阳煤气气源厂具有代理出口权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法》第十二条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 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的规定精神,为支持外贸出口,总局同意对贵阳煤气气源厂 2004年5月代理中国五矿集团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的1.05万吨焦炭开 具“代理出口证明”。 特此批复。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纤总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