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对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减免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5年底已经到期,
1996年有些地区按法定税率恢复了征收。许多森工企业反映,目前经营情况仍很
困难,要求国家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为了支付森工企业的发展,经研究,
并报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997年继续保留这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
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东北、内蒙古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
度在
在1996年至1997年,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
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即按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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