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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5日 国税函[2005]69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请示》(吉
国税发[2004]328号)收悉,批复如下:
经商财政部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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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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