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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2-15     浏览次数:

     2004年12月15日 国税函[2004]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据部分地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用户反映,该系统一些服务单位服务质量

下降,有的借服务之便,向纳税人强行销售通用设备。个别税务机关违反规定,与服

务单位保持经济利益关系,导致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工作监管不力,工作不深入细致。

为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工作,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

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不得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得举办或参股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

或提供技术服务相关的商业性公司,凡违反规定者,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

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管,将服务单位有无利用

服务之便强制搭售通用设备,服务单位是否与使用单位签订并履行《增值税防伪税控

开票子系统技术维护合同》,是否按规定收费,是否按期发放专用设备和按时培训等

作为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并督促相关服务单位改

进。 

  三、各级税务机关和当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要互通信息,加强配合。国家税务总

局正在研究制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另行下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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