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8日 国税函[2004]133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3年出口货物逾期申报退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 [2004]183号)收悉。关于文中提出对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福州公司未在 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2003年度出口退税55万元,要求准予补办退税 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福州公司上述逾期未申报退税原因是该企业个别人员 疏忽造成,且该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上述未退税款对其影响很大的实际情况,经 研究,我局同意对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福州公司上述逾期未办理退税的55万元,在 严格审核退税单证、相关电子信息核对相符,并追究企业个别疏忽人员责任的情况下, 按现行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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