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7日 国税函[2004]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 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 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 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3) |
失效日期:2008-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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