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国税函[2004]124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省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豫国税发 [2004]4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 的规定,对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生产的部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元/条(200支) 新郑卷烟集团 红旗渠(世纪精品) 25×(54+30)mm铁盒10支装 151.72 新郑卷烟集团 红旗渠(金硬) 25×(54+30)mm硬盒翻盖盖 151.69 新郑卷烟集团 洛烟(金硬) 25×(64+20)mm硬盒翻盖 59.74 新郑卷烟集团 小浪底(金世界) 25×(64+20)mm硬盒翻盖 32.50 许昌卷烟总厂 853(兰硬) 25×(64+20)mm硬盒翻盖 20.69 南阳卷烟厂 群英会(11mg) 25×(64+20)mm硬盒翻盖 65.78 对新郑卷烟集团生产的“洛烟(红软)25×(64+20)mm全包装”暂不核定计税价 格。请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及时补报该牌号卷烟的零售价格信 息。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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