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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11     浏览次数:

     2004年11月11日 国税发[200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

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

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

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

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

得予以抵扣。

  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

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

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该软件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

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

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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