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1日 国税发[200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 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 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 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 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 得予以抵扣。 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 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 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该软件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 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 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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