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 国税函[2004]1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已经过招标 确定,协议供货的具体内容(包括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中标产品、订货方式、售 后服务、中标供应商承诺等信息)、实施协议供货采购的具体要求,在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4]14号)文件中进行了明确,提出了 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国机采字[2004]14号文件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址http://www.ccgp.gov.cn)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址 http://zyzfcg.ggj.gov.cn)上查询。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