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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9-26     浏览次数:

(通知略)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7]  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

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邮电

部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 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

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 办理程序

  (一) 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

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

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

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 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

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

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

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

  (三) 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

邮件。

  四、 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

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电部门协

商确定。

  五、 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 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

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按照邮电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领购。

  七、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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