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 国税函[2004]121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粤国税发[2004]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阳春市春来发电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阳江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处在沿 海经济开放区,经营范围为高炉余热发电。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阳春春来 发电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