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0-24     浏览次数: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典当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

税函[1997]07l)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省宁强县城关综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将所属房地产典当给宁强

县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使用,典当期限长达3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119号)的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

3个月,在典当期内,典当行不得出租或使用典当物品。因此,服务公司将房地产典

当给生资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典当行为。而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对“租赁业”的

解释;服务公司将房地产典当给生资公司的行为,符合“在约定的时问内将场地、房

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对服务公司应按“服务业”税

目中的“租赁”项目征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二、对生资公司向服务公司有偿提供资金的行为,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

定的“将资金贷予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生资公司向服务公司提供资金收取的利息

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