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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税犯罪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10-2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含计划单列市):

  国家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与此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各种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分子大肆

偷税、骗税和抗税,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财政税

收造成巨额损失,有些案件手段恶劣,案值巨大,危害严重,令人触目惊心。根据现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办涉税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

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大

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现就有关工作

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税案件移送制度。税务机关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如发现具有犯罪嫌

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用行政执法代替刑事执法。需要移

送的案件,应当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均应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将审查

结果以《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务机关。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依

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税务机关。

  二、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

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不向税务机关派驻办案

机构,不建立联合办案队伍,不以各种形式介入或干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为加

强联系,有利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

式,交流情况、传递信息、加强协调、办理案件移送事宜等。公安、税务机关既要着

眼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又要注重保障国家税款不受损失。凡属税务违法行为,由税

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税刑事案件中,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应

收缴的款项,并及时由税务机关缴入国库。

  三、大力开展侦查破案工作,加大打击力度。当前,各地公安机关要把重大虚开、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打击重点,集中优

势警力,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快侦快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

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

护主义,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对办案中涉及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财会、税务技

术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公安机关要注意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

  四、加强对涉税犯罪的研究和办案队伍的建设。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税犯罪

的特点、规律、手段及其打击防治对策的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大力

开展基础业务建设,逐步探索建立适应斗争需要的办理涉税案件工作机制,不断提高

工作水平。要从现实和长远需要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对办案民警进行培训,各地可

选调一批掌握税收征管知识的人员充实办案队伍。对培训办案民警的工作,各级税务

机关要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一: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略)

 

附件二:涉税案件移送审查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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