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向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0-15     浏览次数:

     2004年10月15日 国税函[2004]116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万向集团公司2004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浙地税发

[2004]46号)收悉。万向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万向集团公司所属的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万向集

团公司在浙江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你局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万向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

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万向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万向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

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万向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

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

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万向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委关于烟草行业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的报告》意见的函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森林工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