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7日 国税函[2004]1092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湖北、浙江、广东、陕西、辽宁、福建、新疆、 江苏、浙江、河南、四川、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 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 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 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 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2.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4.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6.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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