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09-01     浏览次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经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力生产,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
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
产、经营的所得,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国天然气国际有限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