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经股权转让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主要为电力生产,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
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无锡新华发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
产、经营的所得,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