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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8-1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出口产品退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将部分产品2003年、2004

年出口退税率文库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如下产品的2003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1.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每平米重≤250

克玻璃长丝平纹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单根纱线细度不超过136分特”(海关

商品码70195200)扩展为:“其它”(海关商品码701952001),

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3%;“电子级玻璃纤维布”(海关商品码

701952008),增值税征税率17%,增值税退税率17%;

  2.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部分或全部去梗的

其他烟草”(海关商品码2401209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

退税率13%。

  3.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均化或再造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3910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

13%。

  4.自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将“茴香油”(海关

商品码33012930)增值税征、退税率调整为:增值税征税率13%,增值税

退税率5%。2004年退税率文库仍按此执行。

  二、调整如下产品的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

  1.自2004年4月2日至2004年12月31日间,暂停“磷酸氢二铵”

(海关商品码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

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2.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12月31日间,暂停“尿素”(海

关商品码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增

值税出口退税。 

  3.自2004年5月24日起,停止焦炭及半焦炭(海关商品码

27040010)、炼焦煤(海关商品码27011210)的增值税出口退税。

  4.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提炼豆油所得的其

他固体残渣”(如豆粕,海关商品码23040090)征、退税率调整为:增值税

征税率13%,增值税退税率13%。

  5.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部分或全部去梗的

其他烟草”(海关商品码2401209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

退税率13%。

  6.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将“均化或再造烟草”

(海关商品码24039100)的增值税征税率调整为17%,增值税退税率13%。

  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程序下发

目录下。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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