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4-15     浏览次数: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你省龙岩卷烟厂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我局核

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

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龙岩卷烟厂 红七匹狼 25×(6420)  11150元/箱

              硬条翻盖    45元/条

        白七匹狼 25×(6420)  10000元/箱

              硬条翻盖    40元/条

        富健   25×(6420)  3625元/箱

              硬条翻盖   145元/条

        富健   25×(6420)  3250元/箱

               全包装    13元/条

        大金湖  25×(6420)  9615元/箱

              硬条翻盖  3846元/条

        武夷山  25×(6420)  9620元/箱

              硬条翻盖  384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8]29号)规定,暂按1997

年由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

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调整起始日期为1998年1月1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