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深圳、厦门、海南省(市)财政厅(局)、计委(厅、
局)、国家税务局,上海、南京、深圳、拱北、汕头、厦门、海口海关:
为做好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工作,我们在1996年3月下发的
《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
96]70号)和1997年下发的《关于<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
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50号)明确规定:特定区域自用物资
的范围只限于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或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进口自用的建设用物资、
设备和生产自用所需的燃料,其他进口物资和财预字[1996]70号第三条中
所列物资均不属于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的范围。但是,近两年来,有些地方在自用物
资的掌握范围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为进一步落实好上述文件的规定,现就执行
中的某些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的商品范围应严格按财预字[199
6]70号和[1997]5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生产性原材料(不
含成品油)和其他市场流通物资均不得纳入进口税收返还范围。各特定区域计委必
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特定区域进口物资证明”。
二、对在特定区域外,为特定区域提供服务的配套工程进口的物资,一律不得
享受进口税收返还政策。
三、特定区域进口飞机(含租赁进口)、轮船、火车机车车头,因其行驶和使
用已超出特定区域的地域范围,因此,不属于税收返还范围。
四、对上述超范围的进口物资,海关要严格把关,对超范围进口的特定区域自
用物资的纳税凭证一律不得加盖“特定区域自用物资先征后返专用章”。
五、从1998年起,请在报送“自用物资进口税收统计表”的同时,增加报
送一份“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商品分类清单”,以便于后续监管和确定税收返还
的具体额度。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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