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6-09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促使企业扭亏增盈,去年

9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

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

执行,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未严格执行封闭贷款的

规定,将销货款挪作它用,致使贷款不能归位;有的银行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没有

作出具体部署;一些有关部门在办理贷款抵押时手续过于繁杂、收费偏高等等。这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国有亏损企业的支持。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银发[1997]38

5号文件,支持亏损企业培育新的赢利增长点,促进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现就

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生产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

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精神,把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

品的生产,作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按《通知》的

精神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实行封闭贷款,加大支持力度。

    二、银行要积极帮助解决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特别是有出口订单的

产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企业申请、联合调查、银行评估、专户管理、封闭运

转、确保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银行会同经贸委组织调查,

共同帮助企业落实封闭运转的各项条件,如办理抵押手续,落实产品的成本核算等。

银行通过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贷款后企业要设专户管理,并做到供产销单独记

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不能用专户的贷

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账户上扣收老的欠

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企业

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银行信贷员双方的签字方能

支付款项。对销货款的回笼,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报表,银行也有权对

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销货款未进专户,银行要停止发放贷

款,并对原发放的贷款给予扣收。

    三、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努力提高生产经营管理

水平。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扭亏增盈措施,不得在未归还贷款前制定破产及其他非积极

扭亏的方案。

    四、有关部门要从支持国有企业发展、支持银行防范风险出发,提高办理抵押手

续的效率,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对依法收费的,凡有收费幅度的,应按收费最低限

收取。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帮助封闭贷款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各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制定贯彻银发[1997]385号文件和

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改进金融服务,加

快贷款评估,提高效率,支持企业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

    各级银行、经贸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保证信贷

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支持国有企业的改

革和发展。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