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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7-0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

下简称“专用税票”)后,总局1995年下发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

国税发〔1995〕03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不能满足各地函调工作的

需要。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经研

究,我局决定对《规定》附件1、附件2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并通知如

下:

  一、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时,凡对出口货物货源有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

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应按本文附件1的格式进行

函调。如有必要,可要求征税机关对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进行调查(详见

附件3)。

  二、征税机关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本文所附函调的格式

回函。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函的,应说明原由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三、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3.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号:____

____国家税务局:

  我省(市)____公司于   年  月  日向你市(县)____

(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购进____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

款书__份,号码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__份,号码____,品名_

_,数量____,销售金额__元,税款____元,价税合计____

元,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和国税函〔1998〕

40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给予协助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函〔1998〕40

6号文件附件___(2、3)格式回函。

                    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

               货物税收等有关情况调查的复函

 

                         编    号:____

                         签发人:____

 

___国家税务局:

  你局__号来函收悉。关于你省(市)_________公司从我市

(县)____(企业名称)购进的_____货物的有关税收及货源问题,

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市(县)境__(有、无)___(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

      ),此批货物系该企业____(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二、所函调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____(是、不是)我局开具的,

号码为______,份数___,填开专用税票日期____,上述专用税

票为____(合法税票、虚假税票)。

  三、该企业开给你省(市)_______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

份,号码为______,填开发票日期____,品名____,数量__

_,销项金额__元,税额__元,价税合计___元,上述发票为____

(合法发票、虚假发票)。该企业收到货款____元。

  该企业开出的虚假发票中,属大头小尾____份,无货代开发票___

_份,伪造发票____份。

  四、此批货物__(已、未)按规定纳税,实纳(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____元,(已、未)按规定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五、该企业此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是_____(真实的、虚假的)。

  六、此批货物生产、销售的调查情况详见“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

查表”(附后),共___份。

  七、其他有关情况________。

                       ____国家税务局(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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