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建计算机网络管理服务中心综合大厦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7]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福建省联社)筹建计算机网络管理服务中心综合大厦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福建省联社统一购建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金库库房和办公场所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福建省联社管理费历年结余等自有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核同意后,允许向其所辖的农村信用社筹集解决。
二、福建省联社所辖的农村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项目的专项购建费用,从资金开始筹集的年度起,按不短于3年的时间在税前均匀扣除。
三、福建省联社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上述项目的购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上述项目建成后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所筹集的购建费用如有结余,应作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运转费用使用。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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