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向体育事业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7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
统体育运动会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
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
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