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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6-03-0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

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北京、天津、大连等地的税务局提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

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和报酬(以下简

称收)的情况比较复杂,以什么条件分别适用按实际申报、核定收或所得及以其

经费支出额换算收三种不同的计算征税方法。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凡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

建有帐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

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按其申报的实际收入额和

所得额计算征税。

  二、常驻代表机构如果仅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

的全部合同资料,但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

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功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

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

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

额或所得额计算征税。

  三、对某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房、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

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

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

收入额的;或者常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

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税务总局

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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