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跨省油田和管道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答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5-06-25     浏览次数:

石油部财务司:

  你司(85)油财司生便字第11号函给财政部工交司《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缴

纳问题的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

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

理。”据此,对中原、长庆石油勘探局和管理局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缴纳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和“三税”一并缴纳。即:

  1、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按照现行税法

规定,对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应纳的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

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汇拨。这样,各油井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核

算单位计算,随同产品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产品税的同时,一并缴

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

缴纳营业税。因此,其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缴

纳,不能按管理局所属单位在各省市的人数向各省市缴纳。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汽车制造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函
下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工银会字[1985]60号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