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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筵席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8-11-14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

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为了做好宣传工作,我局

编写了《筵席税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广泛、

深入地开展宣传。

 

附件:筵席税宣传提纲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初,原中央人民

政府政务院颁布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中曾把筵席作为一个税目,对在饮食

营业场所举办筵席者征税,对限制过份消费,促进节约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一

定作用。1952年底。为简化税制,对筵席不再单独征税,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

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追求高消费的

不合理倾向。特别是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慷国家之慨,用公款请客送礼、

大吃大喝的现象屡禁不止;社会上讲排场、比阔气、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大摆宴席的

风气蔓延。这不仅浪费了大量钱财,败坏了社会风气,也造成了市场上某些紧俏烟酒、

副食品供应紧张,广大群众对此深为不满。应当看到,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社会总供给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

那种吃喝挥霍的奢侈风气与我国的国情国力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如不对其予以节制,

仍允许滋长和蔓延,将对我国建设和改革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开征筵席

税,就是运用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不合理消费的具体措施之一。

  征收筵席税具有多方面的作用:首先,有利于引导和调节消费,缓解目前副食品

供应的紧张状况;其次,有利于把一部分消费基金特别是社会集团的消费性开支集中

起来,转为国家生产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投资;第三,有利于抑制奢侈浪费风气的蔓

延,引导人们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社会风尚。总之,征收筵

席税对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具有积极的意

义。

  筵席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

营业场所举办的达到征税起点的筵席。至于居民家庭和营业场所(如单位职工食堂

等)自办的筵席则不征税。

  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举办条例规定纳税范围的筵席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筵席税采用从价计征的办法,计税依据为举办一次筵席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包括

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和饮食单位另外加收的服务费

以及其他价款金额。筵席税的税率为15-20%,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20

-500元,具体适用税率和征税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也就是说,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各地确定的

征税起点的,应按其全额依照当地规定的税率缴纳筵席税。这样规定,是根据我国目

前的物价和消费水平,既考虑到要抑制高消费,又兼顾了不同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别,

从而达到引导合理消费的目的。

  关于减免税问题,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照顾一些特殊情况,如对台湾、港

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由于不属于限制之列,可由各地规定减免

税。具体由各地在施行细则中予以明确。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是筵

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人必须承担以下义务:第一,

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须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

时,代征筵席税税款;第二,代征人代征税款时,须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

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收执;第三,代征的税款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时足

额解缴入库;第四,代征人须完整保存筵席税的有关凭证及代征代缴资料,并如实地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征情况及纳税人纳税情况,主动地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代征人如遇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税款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

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可按其代征代缴税款金

额的大小,付给一定代征手续费。

  纳税人和代征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纳税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偷税及代征人授意、

怂恿纳税人偷税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令其照章补缴税款外,可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

的罚款;对纳税人和代征人拒绝照章纳税或拒绝履行代征义务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

期补缴税款及处以5倍以下罚款外,还可酌情加罚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行为的

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包庇偷税和抗税行为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

罚款。

  征收筵席税政策性很强,难度较大,需要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需要社会

各界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理解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开征筵席税与

治理经济环境、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起来,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解释工作;要

对代征人做好代征代缴等事项的辅导工作,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要完善筵席税的

各项征管制度,及时处理和解决征收中出现的问题,把开征筵席税的工作做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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