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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
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
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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