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7-07-22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经研究,决定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

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

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

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四、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

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

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避关于补偿贸易涉及专有技术使用费补偿的征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