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吉林、河北省、自治区税务局,广州、厦门
市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0]28号转发了国务院侨办、国家计委、财政
部、国家税务局四个部门给国务院的《关于继续给华侨农场以政策支持的请示》。根
据其中“华侨农场五年免税期满后,应恢复征税。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农场,可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的意见,现对地方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场从一九九○年
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国营华侨农场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
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
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照顾。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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