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
关于你行享受中加税收协定对利息免税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0年6月9日
以国税函发(1990)608号函通知你行。现加拿大税务部国内收入局地方及国
际关系处处长萨维奇于1990年7月6日来函,同意你行适用中加税收协定第11
条第3款第2项第4目规定的免税待遇,自中加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之日起有效。现将
萨维奇用英文书写的来函和中文译文印送你行,请知照。
附件:
关于中国银行享受中加税收协定
第11条规定对利息免税事(中文译文)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王选汇司长
尊敬的选汇先生:
您1990年6月2日的来信收悉,关于中国银行适用中加税收协定第11条第
3款第2项第4目规定的免税待遇问题,我们同意您的意见,即这一协议将有效于1
986年以后取得的全部利息所得(即中加税收协定开始执行的日期)。
相应地,这封信以及我方1990年4月18日的那封信,同您1990年6月2日
的信一起,将构成双方主管就此事达成的正式协议。
我们将把这一协议通知我们的非居民税务部门,要求退还已从中国银行预扣的税
款。
我希望这一结果使您满意。
地方及国际关系处处长 萨维奇
1990年7月6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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