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9年11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保加利亚人民共
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9年12月22日和1990年4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双
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0年
5月25日开始生效,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
局已于1989年11月24日以(89)国税外字第334号文印发。请切实贯彻
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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