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0-03-1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1990年3月7日国发明电[1990]2号《关于解决部分企业

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管理基础好,只是在资金、原材料、能源及

市场销售等方面遇到暂时困难,并经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停工

待工企业,在1990年度内,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

  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

税;停产期间,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

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停产期间,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仍在使用的车船应

照章征税。

  ……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