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1990年3月7日国发明电[1990]2号《关于解决部分企业
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管理基础好,只是在资金、原材料、能源及
市场销售等方面遇到暂时困难,并经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停工
待工企业,在1990年度内,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
停工待工企业,停产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
税;停产期间,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
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停产期间,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仍在使用的车船应
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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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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