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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生效执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0-01-1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

局:

   

    我国政府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于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兰堡签

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同巴基斯坦伊斯

兰共和国外交部分别于1989年12月22日和1989年12月27日互致照会

确认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将自19

89年12月27日开始生效,在巴基斯坦方面,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在

我国,对支付给或赊欠非居民的款项源泉扣缴的税款,从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对其它税收,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业经我局于1989

年11月28日以(89)国税外字第346号文

检发给你局。请切实贯彻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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