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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教委《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的复函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7-02-07     浏览次数:

1987年2月7日  财税营字[1987]第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1986]教总厅字011号《关于申请免征税金的函》悉。现对你委要

求对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教育部提货处(现国家教委提货处)

应出国人员外汇商品,为服务公司代收货款、代发外汇商品所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

营业税和其他一切税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办发[1983]45号文规定:"进口商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税(包括

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是指进口商品本身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

(草案)》及《条例(草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你委提货处为服务公司中代收货款,

代发外汇商品业务,属于代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以实际征收的营业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也应随同营业税一并缴

纳。

  二、国办发[1983]45号文件规定: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所得利润分成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利改税后,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已按利改税办法缴纳所得

税。据了解,国家教委提货处亦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因此,所得税也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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