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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丹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6-12-31     浏览次数:

 

(86)财税协字第038号 1986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丹麦王国政府于1986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财政部

以(86)财税字第325号文通知你局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对该协定

在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协定第二十一条对教师和研究人员所说""缔约国另一方应自其抵达之日起,

三年内免予征税"",其含义应理解为其停留期间不超过三年的,免予征税,超过三年

的,应从其抵达之日起计算征税。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如遇有上述问题应按照总局1

986年11月26日(86)财税协字第030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处理。

  二、关于议定书中第三及第五款有关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的规定,总局在(8

6)财税协字第034号《关于执行中瑞(典)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中第

二条已有解释,各地可参照执行。

  三、在签订协定的换文中明确当缔约国一方对公司的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的税

率相差百分之二十或更多时,双方应协商确定对股息征税的税率。这是应丹方要求,

基于丹麦正在进行税制改革的情况商定的。因为按丹麦现行税法规定对公司取得的利

润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分配给股东的股息,股东还要应其所得缴纳所得税,为了缓解

这种对同一项所得的重复征税,将来通过税制改革,有可能采取对公司的保留利润与

分配利润实行差别税率。对此双方同意,当对分配利润的税率低于保留利润百分之二

十或更多时,双方应重新商定对股息的限制税率。

  四、关于议定书第二款的规定,以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空运企业从

事国际运输收入,缔约国另一方应免征其它税收,这里所提及的其它税收,在我国是

指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五、在协定开始生效执行前,丹麦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国已有的投资

、营业或提供劳务等项目,凡是对其征税的条件和适用的税率,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

所规定的条件或限制税率的,应对其从1987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发生的所得,改

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附件:

  丹麦税收制度简况

  一、公司税

  丹麦公司税税率为40%,据丹方介绍有可能提高到50%。对公司不征收地方

所得税,但征收的公司所得税的六分之一归地方财政。对公司的财产收益并入营业利

润征收公司所得税,而不征收财产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丹麦的个人所得税是其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个人收入有38%以上要以所得税

形式上交国家,其中主要有:

  1.国家所得税。税率分为14.4%、28.8%、39.6%三级。除征收国家

所得税外,还要征收县、市税和教会税。县、市有权决定其征税税率,因此,各地税

率不尽相同,县政税率为6--8%,市政税率为14--29%,一般为24%,

教会税率各县、市也不一样,一般为0.5--1.4%,对县、市税和教会税的税率

国家未作幅度的限制。个人所交纳的上述三种税其最高负担率可达73.8%。  2

.对个人的财产要征收财产税,但仅对财产净值在1220000克朗以上的部分征收

,税率为2%。对居民个人的境外财产也要征收财产税。

  3.对个人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方法为:有固定住所的视为居民;对在旅馆居住的

人以居住满六个月的为居民,并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丹麦的所得征税,所谓来源于丹麦的所得依照丹麦税法的

规定是指:

  (1)在丹麦从事个人劳务的所得;

  (2)由丹麦政府或公司支付的退休金,不论是按社会保险制度支付的还是由公

司支付的,也不论是支付给本人或其遗孀的,都视为来源于丹麦的所得;

  (3)在丹麦设有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所得;

  (4)从座落于丹麦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丹麦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

  不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从丹麦公司取得的股息,都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非

居民从丹麦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

  三、丹麦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规定

  对居民的境外所得,在丹麦应该纳税。但在国外已纳税款可以给予税收抵免,条

件是:

  1.该项所得确系来源于国外所得;

  2.确实能够提供其已纳税的证据;

  3.在国外所纳的税确实是对所得被征收的税。

  对境外所得应同国内所得一样按照丹麦税法规定计算其应税所得额。然后再对境

外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给予税收抵免。

  四、两项捐助和碳氢化合物税

   对丹麦列入协定适用税种的老年养老金捐助和对疾病每日基金捐助,都是随同个

人所得税一起征收的,养老基金捐助按所得额加征3.5%,医疗基金捐助按所得额加

征1.8%。也就是说,两项基金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是相同的,并且是按同一的

预算科目缴入国库。丹麦列入协定适用税种的碳氢化合物税是对开采石油、天燃气的

公司利润征收的税,因为包括开采天然气的公司利润,同时也是为了区别于矿区使用

费和产品税,故用碳氢化合物税这一名称,是按缴纳公司税后的利润计算征收,税率

为70%,主要是对一些大的石油公司征收,对一些产量低、利润少的石油公司,仅

征收一般的公司税,不征收碳氢化合物税。上述两项捐助类似所得税的附加,碳氢化

合物税也是基于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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