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21日 (86)财税外字第102号
现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
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筹办期
间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筹办费),如何确定筹办期和筹办费的范围,以计
算摊销问题。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筹办期间”是指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各
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经我
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期包
括营业和部分营业。
(二)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
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
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
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
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三)对经营期不满
五年的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筹办费经当地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准其按经营期限以直线平均法计算摊销完毕。
二、关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分阶段建设,分
阶段营业,其获利年度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减免所
得税优惠的合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经营获利年度
的确定应是上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并取得盈利的年
度,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
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资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
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
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
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的投资、费用以及
生产经营收、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
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
算减免税期限。
三、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发生在境外的人员培训费,
可否准予扣除计算征税的问题。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
专有技术使用费征税时,对其中的人员培训费可否扣除计算征税问题,总局曾以
(82财税外字第第143号文以明确,该文第一条所述应作为专有技术使用费一并征
税的人员培训费,包括在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这部分费用,应视为专有技术
所有者为出让该项专有技术而支会议的必要费用的一部分,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
税范围,不应予以扣除。
四、关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组织受聘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
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聘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
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属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因此对其取得的
管理费收应按《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
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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