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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6-04-21     浏览次数:

1986年4月21日 (86)财税外字第102号

 

  现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

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筹办期

间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筹办费),如何确定筹办期和筹办费的范围,以计

算摊销问题。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筹办期间”是指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各

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经我

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期包

括营业和部分营业。

  (二)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

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

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

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

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三)对经营期不满

五年的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筹办费经当地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准其按经营期限以直线平均法计算摊销完毕。

  二、关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分阶段建设,分

阶段营业,其获利年度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减免所

得税优惠的合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经营获利年度

的确定应是上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并取得盈利的年

度,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

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资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

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

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

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的投资、费用以及

生产经营收、所得是分别设立帐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

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

算减免税期限。

  三、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发生在境外的人员培训费,

可否准予扣除计算征税的问题。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

专有技术使用费征税时,对其中的人员培训费可否扣除计算征税问题,总局曾以

(82财税外字第第143号文以明确,该文第一条所述应作为专有技术使用费一并征

税的人员培训费,包括在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这部分费用,应视为专有技术

所有者为出让该项专有技术而支会议的必要费用的一部分,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

税范围,不应予以扣除。

  四、关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组织受聘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

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聘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

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属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因此对其取得的

管理费收应按《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

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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