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13日 (86)财税外字第135号
最近,北京市税务局来文反映,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的公司、企业,
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其特许权使用费通过北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客商,如何
扣缴所得税,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61号文、财政部(82)财税字
第109号文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市区及汕头、珠海、营口市市区的企业,
从国外引进专有技术,凡是通过在京的外贸总公司支付给同的特许权使用费,除
经批准免税的以外,其所得税仍减按10%的税率征收,税款由在京外贸总公司支
付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对从国外引进技术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减免所得税的,一律 由技
术引进企业向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税务局将批准文件发送北京市税务局和代
扣代缴税款的单位作为扣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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