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
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88)财税字第025号文件作出的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管
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免征房产税的规定,1988年12月31日到期。1989年应
当恢复按规定征税。为了照顾军队目前的实际困难,对按上述文件规定给予了免税的
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出租及营业用的房产,特决定1989年内实行减半征收房
产税一年,减税期满后恢复按规定征税,不另行行文。
本规定不适用于1989年1月1日前已征收房产税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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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