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
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19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
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
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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