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书立、领受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9-07-07     浏览次数: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财政部(89)财税字

第010号通知的规定,结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中

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征免印花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为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

源,以及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提供工程承包、劳务服务所书立、

领受的凭证,暂免缴印花税。

  二、除上述第一条规定外,中国海洋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经营商业、贸易和其他

非开采海洋石油专业性业务所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应当

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其所缴纳的印花税税款,不得从工商统一税中抵扣。

  三、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述征免印花税的凭证混在一起,划分不清的,一律征

收印花税。

  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印花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及各分

局进行管理征收。

  五、本通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对《关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