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
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所字第
06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0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
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
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
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
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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