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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2-05-29     浏览次数:

今年3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关于明确部分

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发出以后,部分地区反映

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

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是指委托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均予退税,

并非单指委托附表所列的企业出口方予退税。

  二、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附表所列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

指总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属分支公司,不包括设在北京以外地方的分支公司。

  三、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在京的分支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的轻工、文体进出口公司出口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准予

退税。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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