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同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分别代
表本国政府于1991年12月26日签署的有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的税收换函
印发给你局。为了便于了解有关换函条文的具体解释,现连同《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就
中日双方签署税收换函答记者问》一并印发,供参阅。
附件1:
换函(见前Ⅷ""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的换函"",此处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若干收费项目和其他单位代售机票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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