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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4-2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各地统计,目前全国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已达全部缴纳增值税工

商企业的50%以上,但还有部分小规模企业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未达到条件,

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了帮助小规模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其生产发展,

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

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

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

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

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

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

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

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

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认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为6%。

  第六条 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

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

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

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

会计帐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

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

行会计核算。

  (一)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

计人员建帐、核算。

  (二)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

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帐、核算。

  (三)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

企业兼任会计。

  第九条 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

人员。

  第十条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一条 在职的会计人员兼职或离、退休会计人员到小规模企业从事会计

工作,其有关记帐代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失效日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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