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4-04-12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1231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

消费税。

  二、对19931231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

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630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储备物资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