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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
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
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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